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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14

商标法领域"侵权不停止"适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兼评"星河湾"商品房商标侵权纠纷案

引用
与传统物权相比,商标权具有排他权范围大于支配权范围、权利边界不确定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三大特征.基于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判令商标侵杈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针对侵权不停止规则的适用界限,为平衡法律安定性与灵活性,可采取动态系统论构建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应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导向,依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商标杈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损益比较、市场性质、公共利益四项要素构建.依据该规范体系可知,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在"星河湾"商品房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适用侵权不停止规则.

侵权不停止、商标法、动态系统论、公共利益

DF523.3(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其政策绩效研究"11BFX043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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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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