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11
"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等特性.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某些优先权以及所有权保留符合这三种特性,应为债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预告登记、抵销等制度措施没有满足这三种特性的要求,仅在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方面优于普通债务及民事责任,故不能算作债的担保,只是具有担保作用.保证金的类型较多,属性复杂,有些属于债的担保,有些则否,不可一概而论.特定账户之上设立质权时,形成物的担保,于其不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关于质权设立要件的规格时,便不属于债的担保,仅为债的关系的标的物.只有构成担保的措施方可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虽然具有担保作用但并非担保的措施不得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
担保、非典型担保、担保作用、普通债务、民事责任、担保法适用
DF522(民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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