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10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的权力来源、实施方式及合法性审查——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除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外,中央还可以通过两种法律,来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一种是针对特别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另一种是针对全国情况而制定的、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其中,全国人大可以制定专门性法律和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这些权力具有不同的权力来源.专门性法律和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并且在实体和程序上须具有合宪性或者合基本法性的不同要求.对中央的这些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力来源、合法性审查
DF29(国家法、宪法)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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