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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05

刑法上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必要性辨析

引用
在现行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成立的客观方面必备要件之一.但是,司法认定经常会把"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混为一谈.从本质看,"工作便利"的内涵与外延,比"职务便利"大,这是刑法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职务犯罪成立客观方面要件的原因.贪污罪的"职务便利"侧重于直接管理与支配,而受贿罪的"职务便利"更侧重于对事项的决定与处置的管理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侵占公有财物或收受他人的财物,就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导致国民对其职务的公正性丧失信任,应当成立职务犯罪.因此,"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区别的根本意义在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而"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财物构成的是财产类犯罪.

职务便利、工作便利、区别、受贿罪、贪污罪

DF636(刑法)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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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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