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04
LIBOR操纵案的刑法学反思——试论市场操纵犯罪的新类型:基准操纵
2008年爆发的LIBOR操纵案向我们警示了市场操纵犯罪的又一新类型:基准操纵.所谓基准操纵,是指通过直接篡改基准数据,提供虚假性、误导性报价或其他足以影响基准数据或其编制过程的手段,实施的市场操纵行为.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基准操纵不仅具有刑法治理的迫切性,而且有纳入市场操纵犯罪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基准操纵在行为方式、作用机制等方面与传统市场操纵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与传统立法和学说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域外经验可为我国法解决此难题提供借鉴.
LIBOR、基准、基准操纵、市场操纵
DF623(刑法)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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