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1.010
环境污名损害的侵权法证成与类型构造——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剩余污染”导致的私益损害未能充分得到法律表达是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比于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环境污名损害是一种流变的、不确定的社会建构的损害,对其予以重视与规制能够因应环境污染致害特殊机理,契合损害赔偿完全补偿原则,实现捕获逃逸污染的效果.环境污名损害可以划分为邻近污染损害与修复污染财产的环境污名损害两种类型,在未来的法理解析与司法解释中,应当借用既有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实践中重视、承认与规制这种新型环境损害.
环境污名损害、污染逃逸、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
DF522(民法)
作者主持的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团队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化研究”13SKGC-QT12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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