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15.11.00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

引用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念误区、逻辑缺陷和技术障碍:试图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断市场经济行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认识规律和立法技术科学性的要求;这种认定标准与立法目的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亲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不特定对象”标准司法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特定对象”标准改良应当借鉴美国私募融资安全港制度,将“投资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并且已经了解关于筹资的必要信息”、“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两种情形排除在“不特定对象”认定的考虑范围外,并由筹资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不特定对象、亲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全港制度、社会性

DF623(刑法)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8-4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