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0.010
为公民基本义务辩护——基于德国学说的梳理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自法国1 795年宪法首次规定,此后影响了德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德国基本法之所以抛弃了专章规定的做法,仅保留了个别的基本义务,一方面是对纳粹时期滥用公民义务的反应,另一方面是认为公民承担基本义务是不言自明的.根据是否会产生宪法或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将基本义务分为道德义务、不完全的法义务和完全的法义务三种.基本义务中的作为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贯彻,但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则无需通过法律的中介.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是非对称的关系,但基本义务也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因为基本义务就是公民身份中公共性的体现.
基本义务、基本权利、道德义务、法义务、公民
DF2(国家法、宪法)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研究——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为中心”项目11YJC820118的研究成果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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