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0.009
论香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从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改革争议切入
香港特区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集中地体现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上.基本法有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规定符合基本法所设计的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制约的宪制制度.尽管基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举足轻重的宪制地位,基于特区司法权对社会和政治日益重要的影响,首席法官的遴选很难避免政治考量.任何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程序的改革建议,都应该建立在维护基本法框架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中的作用之基础上,通过增加遴选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从而避免首席法官任命的泛政治化.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行政权、立法权
DF29(国家法、宪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0JZD0034-2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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