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0.003
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成与其对抗力分析
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其弊端日益凸显,忽视交付占有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容易造成对合法占有者的侵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与意思自治的贯彻.法律实务界的解释与判决先于理论重新做出了选择,尤其是对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的认可值得赞同.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整合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二元化结构,重构“处分合意+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而明确交付占有在内部法律关系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的对抗力,交付占有可排除恶意登记者的物权取得.
债权合意、处分合意、对抗力、不动产交付占有、所有权归属
DF521(民法)
作者主持的2015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5ZS059;2015年上海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课题“上海基本养老保障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及其对抗性问题研究”、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履行的理论基础与物权合意的证成”12HZK014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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