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10.002
民法典中宗教组织的法人化类型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关于宗教组织的法人化类型的制度设计需要具有前瞻性,以功能划分为主干提供宗教组织参与民事交往的登记与运行模式.基于宗教法人机制是本土化问题,更适宜的做法是模糊登记分类,在民法典总则中避免将宗教法人归入任何一类明确的法人类型中,以免传统宗教活动相关的习惯与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的运行特征相悖,导致司法审判过程中之解释疑难.依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的分类,宗教组织归属于宗教非营利法人,宜使用非营利法人的制度逻辑解释宗教法人问题.如果非营利法人制度尚未成熟,应设置多元化的法人类型供不同管理模式的宗教组织采纳.
宗教组织、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登记、民法典、习惯法
DF51(民法)
司法部课题“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研究”12SFB2043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