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9.014
对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的司法审查——兼评指导案例41号
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在外形上是程序瑕疵,目前在司法审查中不宜以程序违法直接否定行政行为的法效力;该形式问题也不能等同于行政行为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学理上对此作何定性的思辨难以契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指导案例41号明确了对"未引用"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的裁判思路,通过不予定性、事实审查、违法推定的三层次路径,法院可以将"未引用"有条件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这种裁判进路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行政法秩序、相对人权益以及司法谦抑,但其只是法治发展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结合新修订《行政诉讼法》中对程序轻微违法的确认违法判决,可以对"未引用"问题的程序价值作进一步主张.
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程序轻微违法、瑕疵、推定、适用法律错误
DF743(诉讼法)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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