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9.010
论作为绝对权侵害的产品自损——兼论"物质同一说"的能与不能
利用侵权法救济产品自损的赔偿责任,是并列于合同法救济的新的尝试.我国当前学说和实务均从纯粹经济损失的角度探讨利用侵权法救济产品自损的可能性.但不容忽视的是,产品自损首先体现为物权法上的有体物的毁损,故追问是否存在绝对权侵权或可成为探讨产品自损责任的新视角.要成立绝对权侵权,就必须满足产品因瑕疵实现而发生新的损害的构成要件.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创立的"物质同一说"或可提供一些启示.通过"物质同一说"可以精确地判断产品是否因瑕疵实现而产生了进一步的价值贬损.但是,该说不能排除侵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的体系性的价值矛盾.
产品自损、产品责任、绝对权侵权、独立功能说、物质同一说、德国法
DF529(民法)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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