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9.005
认缴制下对"资本三罪"的修订或重新解读——"废用论"外的另一条可行路径
2013年底通过的我国《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正案,确认了公司认缴制度,即公司的登记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对设立公司取消了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至此引发了对我国《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去罪化的争议.基于刑法对公司资本信息公示制度这一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刑法的非从属性原则,在当前还不宜将这三罪予以废除.但是也要注意到,在认缴制下对该三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困境,可以对其从实质解释论的角度进行新的解读或进行局部修订.
认缴制、资本三罪、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DF623(刑法)
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资助项目14FXKY04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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