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9.004
论经济间谍的双重法律性质及其法律界定
经济间谍的有效规制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竞争力的维护."力拓案"反映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间谍问题.正确认识经济间谍的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的前提.作为第一部经济间谍专门立法,美国经济间谍法将经济间谍视为与传统间谍类似的行为,并规定了"外国政府获益"的意图这个经济间谍犯罪构成要件.瑞士、韩国、德国则侧重从普通商业秘密侵权角度看待经济间谍.两种模式对经济间谍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偏差,因而各有缺陷.只有同时从侵害对象和侵害利益两个角度出发,才能正确认识经济间谍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经济间谍的概念与范围.
经济间谍、传统间谍、普通商业秘密侵权、经济竞争力
DF623(刑法)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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