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9.002
家庭暴力反抗案件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兼对正当防卫扩张论的否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为了防止将来继续遭受暴力袭击而将施暴者杀死的案件,我国的审判实践往往过早地求诸酌定量刑情节,从而忽视了公民紧急权对于解决此类案件所蕴含的法教义学资源.首先,无论是暴力的长期性、法益保护的有效性,还是"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都不能成为无限扩张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的充分理由.其次,从紧急权的体系来看,直接针对危险制造者的防卫行为,除了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之外,还可能以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名义获得合法化.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别无其他求救途径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命以及重大身体健康,将施暴者杀伤的行为,存在成立正当化的紧急避险的余地.
防御性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法中紧急权的体系与解释研究"15CFX036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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