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15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
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此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为第三人分阶段地规定了救济措施.在诉讼阶段有第三人提起独立诉讼、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种救济程序;在裁判生效后到执行程序启动前这一阶段,第三人可以援引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监督救济等;在执行阶段,立法规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救济和执行检察监督等.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与各种救济程序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时需要坚持防止第三人权益过度救济原则、第三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原则、事前救济优先于事后救济程序启动原则和内部救济优于外部救济原则.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权益、程序协调
DF72(诉讼法)
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13YJA820012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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