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14
犯罪论体系本土化完善中各元素的取舍分析
在中国犯罪论体系中,应该确立构成要件的基石地位,构成要件应包含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违法性阻却事由体现一种“价值冲突”、“法益衡平”原则,并非与主观要素无关,不宜只作为客观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罪量因素不能归位于构成要件,应该增设罪量符合性要件,以体现中国立法特色.引入期待可能性不是主张有责性独立之体系地位的理由,为消解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逻辑缺陷,应删除有责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独立要件地位.
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罪量、有责性、改造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害犯罪的惩治与传统刑法理论创新研究”项目13BFX051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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