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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12

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引用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竞合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行为形态转化、补充责任

DF529(民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中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研究”14BFX162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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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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