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07
论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举轻以明重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以小推大”的逻辑,对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比法定当罚行为更重的待决行为进行处罚.其主要功能有二:一则弥补“开放的处罚漏洞”,防止某些更重的违法行为因法律文义狭窄而逃脱处罚;二则弥补“隐藏的处罚漏洞”,为当罚行为兜底条款的解释和延伸设定理性标准.尽管“法无明文”,但因属于同一违法类型内的类推、有默示规范为依据、结论具有可预测性等,其并不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尽管“结果不利”,但因具有优先适用性和法意保护功能,其并不违背“有利归于个人”原则.为确保行政处罚理论的先进性与规范的包容性,须将举轻以明重融入当罚性评判标准,并遵循对象同质性、梯度明显性、立法目的符合性和说明理由等规则.
举轻以明重、处罚法定、有利归于个人、类推、弥补处罚漏洞、裁量基准
DF3(行政法)
山东省2013年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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