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06
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
新修订的我国《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得市成为国家立法体制中的一个独立层级.虽然我国《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进行了限定,但其具体内涵和外延仍有待明确;省与设区的市之间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也是值得认真对待的新问题.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是解决省、设区的市之间立法权限重叠问题的一种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难以付诸实践.立基于辅助原则,解决这一难题还存在第二种思路,即省与设区的市之间重叠的立法权应当先由设区的市行使,当设区的市能够较好地进行规制时,省级立法主体就不应行使立法权;只有在设区的市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或者省级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效果会更好的情形下,才应由省级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辅助原则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FX024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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