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02
关于中国地方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反垄断行政执法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授权地方政府相应机构解决地方反垄断行政执法问题.在此基础上,中国构建了一个十分特殊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架构.在中央层面,反垄断行政执法权被按职责切割并分配给了三个平行的国务院下属机构;在地方层面,三个国务院下属机构在地方各级的相应机构均根据授权模式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权.直至当前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实践,这个架构正在导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的体制.分析国内外实践,分权体制并不契合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也非遵循公正、效率、透明、制衡原则下的最佳选择.中国宜在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派出模式,重构地方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反垄断法、反垄断、反垄断行政执法、授权、派出机构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反垄断法实施的运行机制问题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运行机制问题”项目09YJA820024的研究成果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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