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8.001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就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问题,须考虑到在市场竞争与产业安全、效率、公平、价格及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之间的平衡.在体制层面,应进一步引入竞争,推进民营化并完善特许经营、价格管制等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改革.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层面,应以“允许结构性垄断、一般适用”为原则,促进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配合,着重对资源性公用事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等具体行为的规制.
资源性公用事业、价格、民营化、政府规制、反垄断法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项目14BFX184的研究成果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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