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7.014
对按日连续处罚适用问题的法治思考——兼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为使排污者履行治污义务、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适时出台并与环保法同步实施,使制度适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该办法对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依然沿用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仅关注其具备的“处罚”结果而忽视其具有的执行罚“外观”,导致其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界定、适用条件和程序设计仍存在不足之处.仅依既有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可能会忽视督促排污者完成改正义务的制度功能,限缩制度的适用范围,弱化制度的程序法制.有鉴于此,应结合按日连续处罚所具备之过程性、多功能性,以行政过程论为研究范式,分阶段根据具体类型分析按日连续处罚之法律性质及功能,同时,在该办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正当程序,并使其能够接受司法的审查,从而将该制度的适用彻底纳入法治轨道.
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行政过程论
DF31(行政法)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辽宁水资源立法研究”L14CFX028
2015-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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