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7.013
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表面事实”之证明效力
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无论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几乎在每一份报告中都提及了“表面事实”的术语.经过考察,表面事实具有受理门槛和证明标准两种不同的功能;并且,证明责任既受大陆法系影响,也吸纳了英美法系传统,体现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二元结构.世界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对“表面事实”的内涵、功能、适用条件等认知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之处.基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具有可预期性,以及加强各方在提交证据方面合作等诸多因素,应构造“表面事实/证据优势”二元标准作为其适用的证明标准.
表面事实、证明责任、证据优势标准、世界贸易组织
DF961(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问题研究”项目14BFX189资助的研究成果
2015-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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