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7.006
立法后中止实施: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
立法后中止实施是2000年《立法法》公布实施以来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类型.这种类型不同于以往的立法委任类型,体现在2006年至2015年间的六个授权立法决定之中,并最终为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所确认.其可以分为法律全部中止实施和法律部分中止实施两种形态.从历史来看,其起源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同时,这种类型的合法性面临质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立法技术上进行调整,采用立法变通的授权形式.这样,才能使相应决定合法化.
立法、中止、变通、法律实施、授权立法
DF2(国家法、宪法)
2015-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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