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7.001
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
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是一条消解法益之路,它超越了我国刑法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风险刑法”所具有的反法治属性、对积极一般预防的过度依赖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的脱离现实,决定了以之为据的环境犯罪治理的早期化欠缺合理性.我国环境犯罪治理应坚守以侵害或者威胁人的生命身体等保护法益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谦抑主义.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基本恪守了刑法谦抑主义,有关司法解释等对惩处的早期化也表现出相当谨慎的立场.
法益、环境犯罪、人类中心主义、刑法谦抑性
DF626(刑法)
2015-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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