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6.015
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的立法构建
基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多采用“二阶段搜索模式”进行,首先搜查扣押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然后在存储介质内搜索电子数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搜查扣押的对象,实践中多以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来收集电子数据.从权利侵害的角度,于存储介质内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成立实质意义上的搜查.有必要从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对象、范围、程序的启动、搜查的程序和方式、违法搜查扣押的救济等方面构建我国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搜查扣押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立法完善
DF733(诉讼法)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3-160,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