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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6.012

从对价平衡原则看重复保险的保费返还法律规定的适用

引用
对价平衡原则是支撑重复保险中保费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依据这一原则,保险费中应予以返还的是指纯保费.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在保费返还上的区别,不在于应不应该返还,而在于应返还的“量”是多少.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都有权请求保费返还.消极保险不适用保费返还规则.

对价平衡原则、重复保险、保费返还、善意、恶意、消极保险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14YJC820057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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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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