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6.009
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当前,我国存在两个层面的碳交易市场,一个是立足国际法层面的CDM清洁发展机制,另一个是立足国内法层面的碳配额交易机制以及自愿减排项目交易机制.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催生了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以碳排放权设立质权能为控排企业增加融资渠道,促进自愿减排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以其设立质押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充分的理论关注与支撑,不利于碳排放权融资业务的扩大.允许以碳排放权设立质权不仅在理论上可行,也是现实之所需.随着气候的进一步恶化,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可质押地位,并完善相关制度与实施机制,为碳金融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碳排放权、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权利质押、减排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广东省社科规划共建项目“我国碳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问题”GD11XFX06;广东金融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制理论与实践”2012RCY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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