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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6.007

法益过度精神化的批判与反思——以安全感法益化为中心

引用
法益精神化是法益理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在风险社会的时代助推下又焕发出新的理论生机.其在超越法益物质观的同时也伴有相应的理论隐忧,如以安全感法益化为代表的法益过度精神化.从宏观层面来说,安全感不具有法益应有的机能,不符合刑法明确性要求,更容易导致象征性立法等非理性刑法反应.主观性、模糊性与一般性,是其不能成为法益的关键因素.就中观层面而言,社会恐慌类犯罪中的安全感也并非刑法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社会秩序才是安全感背后真正需要保护的法益.就微观层面而言,恐吓犯罪的个罪法益也应是个人生活之平稳状态而非安全感.现代刑法若想兼顾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就必须警惕法益过度精神化,反对将安全感作为一种法益.

法益精神化、风险社会、安全、安全感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科技风险的管理与公共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11BFX106;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课题“我国刑事立法执行现状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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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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