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5.008
论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围绕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表述在宪法的纲领性条款之中,其是否仅是一项基本国策而不具宪法规范属性?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是一种“具有政策性构造的法规范”,因其结构的开放性而具有宪法原则所必须的分量,呈现一种“原则核心外包裹着政策外衣”的双重规范结构,其中的原则本质强于政策本质,并且其内涵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施政纲领的解释不断被具体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被定位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其中,“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平衡点在于必须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即这一制度的原则本质里潜藏了对个体所享有的营业自由与财产权之保护,构成了国家机构应当加以尊重的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纲领性条款、施政纲领、宪法原则
DF2(国家法、宪法)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课题“蕴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营业自由”项目Y201431805的研究成果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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