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5.004
单位犯罪处罚原理新论——以主观推定与客观归责之关联性构建为中心
传统法人犯罪理论已经无力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害犯罪,我国需要构建新的单位犯罪处罚原理.复合模式论中的“统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优势,值得借鉴.然而,为了更好地解决单位间接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案件,在活用主观推定的同时,还要通过客观归责限制处罚范围.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构建,不仅可以统一复合模式论中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可以明确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复合模式论、主观推定、客观归责、关联性
DF611(刑法)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课题编号:CLS2014D038;2014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项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项目20205140003之阶段性成果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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