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4.014
德国竞争法中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
长期以来,欧洲竞争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其成员国和欧盟两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实践中,欧盟成员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尤其是针对反竞争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差异,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2005年修订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主要寻求与欧盟竞争法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扩张原告主体的范围、有限适用集体诉讼、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制传递抗辩等程序制度的改革,强调对本国和欧盟竞争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平等适用,以便私人更好地确保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不甚发达,需要合理借鉴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探求更为优化、全面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反限制竞争法、私人实施、民事诉讼、德国法、欧盟法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GD14XFX12;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创新研究”2012WYM0078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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