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14
论债务人的能力限度利益制度——从罗马法到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了赠与人的债务减免权.此规定突破了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其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债务人的能力限度利益制度.该制度对具有特殊身份和处于特殊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人予以特别照顾,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来确认当下的债务履行额度.除《智利民法典》和《阿根延民法典》外,该制度在现代民法中为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制度所取代:在侵权法中采纳损害赔偿额的缩减制度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但在合同法中,出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考虑,类似规则的适用被局限于赠与合同.有必要基于给予“亲密关系”中的债务人比“陌生关系”中的债务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以及人性关怀之理由,将该制度引入我国法.
赠与、债务人能力限度利益、债之履行、损害赔偿
DF522(民法)
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4SKBS315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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