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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13

罚款与罚金在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辨析与整合

引用
罚款与罚金本质无异.两者在经济法责任中并存并渐次适用的安排实际是对“民事—行政一刑事”这一责任模式的简单套用.基于谦抑原则,二元追诉体制中罚款取代罚金具有合理性.然而由于“以罚代刑”问题突出,罚款取代罚金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推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基于治理以罚代刑的目的,尽量压缩罚款而由法院处以罚金的做法仅仅是权宜之计,一旦对于行政权的约束机制得以建立,行政罚款取代罚金便具备了理论与现实上的充分条件,这也是经济法理论逻辑的最终体现.

罚款、罚金、经济法责任

DF421(经济法、财政法)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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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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