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12
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债法(或者说合同法)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此颇多争议.比较法上的关于债权让与性质的讨论由于理论路径与历史嬗变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事实上,债权让与因债权充当支付手段抑或交易标的而呈现出不同性质,民法理论中的准物权行为说、债权合同说与事实行为说均难以对债权让与的性质作出圆满而统一的解释,故而应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债权让与区分为标的型债权让与和支付型债权让与,并配置不同的法效解释规则,乃至引入新的法律条款,方能明晰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适应关于债权让与的实务需求.
债权让与、类型化、标的型债权让与、支付型债权让与
DF522(民法)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