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08

刑法意义上的“人”的起点——多维度的综合分析

引用
生物—医学领域的最新研究结论已经消解了“部分露出说”、“分娩开始说”、“独立呼吸说”、“发声说”、“断带说”的事实根基,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刑法意义上的“人”的起点被提前至“受精”或“着床”的时点.当今社会,由于孕育的成本不断上升,早期生命面临的风险与侵害日趋普遍化,通过刑法保护家庭生育利益的期望也就愈加迫切,但因此承认早期生命为刑法意义上的“人”,将严重侵犯孕妇的利益,只有在与孕妇基本权利不相冲突的前提下,才可以尽可能早地以“禁止杀人”的方式保护早期生命.鼓励生育或控制人口的目的,都应当通过社会政策层面的手段实现,但为了给孕妇同意前提下的计划生育留下空间,不宜将“人”的起点过度前移.道德伦理对生命的尊重,只能够影响刑法是否设置关于保护道德伦理情感的犯罪,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人”的起点则无决定性意义.

生物-医学、生育利益、人口政策、道德伦理、全部露出说、独立存活的可能性

DF614(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法官释法’的困境分析”项目2012M52144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受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资助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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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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