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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07

论我国人民审计院的法律地位——以构建监察型审计主体为核心

引用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主体制度的合理安排对维护财政经济安全、控制政府滥用财政权力等至关重要.当下我国行政型审计主体面临因法律地位低导致执行效果差和监督范围窄等困境,独立型审计主体的独立性最高,但难以为我国“议行合一”政体所兼容,司法型审计主体虽具较高的独立性,但因违反司法克制和中立原则而有损司法公信力.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目标,有必要构建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并向其负责的监察型人民审计院.

监察权、财政监督、监察机关、人民审计院

DF215(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轨经济法: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11BFX041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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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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