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03
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评价——兼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英美两国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宪政构架出发,塑造了以不当行为作为核心的法官惩戒事由.德法两国采不当行为和错误判决二元论作为法官惩戒事由,对于法官所为不当行为之惩戒,只需“客观后果”就足以对法官施以惩戒,对于法官错误裁判所致惩戒,采主观归责,排斥客观效果论.单纯以结果为导向的“错案追究”难以有效实现惩戒效果.以“错案追究”主导惩戒事由对法官职业保障和公正履行审判职权易于形成不良影响.在我国,理想的方案是将“错案追究”制度纳入司法惩戒的制度轨道,并与“不适当行为”共同构成司法惩戒事由的二元机制.
法官惩戒制度、司法权、错案追究、不适当行为、司法评价
DF84(司法制度)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完”11&ZD055;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宪法视角下人权司法保障研究”项目14BFX023的研究成果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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