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3.00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价值证成与规范运行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作为一个新近常见的法律名词,就其内容而言,错案追究制是其前身;就其问责“终身性”而言,亦并非国内首创.它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起,构成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新型司法问责体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助于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和能动司法的实现.国外案件质量的问责方式凸显出鲜明的法系特征:英美法系国家错案的追究往往限于国家赔偿,对办案人员并无专门问责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则同时追究上述两种责任.在中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落地生根到枝繁叶茂,需要科学细致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化的运行环境.在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时间、监督主体、责任形式等要件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最终达成仍需两个重要因素的配合:明细科学的错案标准和健康的制度环境.前者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前提,后者则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保障.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问责、司法改革、错案
DF84(司法制度)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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