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09
基本法秩序下的预选式提名与行政主导制的演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改的决定为特首普选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延续并强化了政改以基本法与人大决定为严格法制框架的基本法秩序主义.这一决定具有保守渐进的法治特征,没有为泛民派诉求的公民提名或国际标准给出适当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治港方略从消极不作为向积极干预的转变,但这一干预并未超越基本法秩序轨道,是对基本法秩序的严格执行与守护.人大决定给出的是一种“预选式提名”,这是由机构提名的法律属性以及提名委员会对选举委员会模式及其功能代表制基础之总体继承性决定的,由此构成一种作为“循序渐进”原则下政制发展阶段性框架的“预选-直选”式普选模式,而对功能代表制的基础性反思与重构则不在本轮政改范畴之内.这一保守性普选框架意图在于:以中央外部权威实质性干预确保香港的特首忠诚与“行政主导制”.这有可能造成泛民派更广泛的政治不合作及其在立法会内的优势发展,从而造成更严重的政府管治困难,推动行政主导制向有利于立法会方向的权力均衡体制演变.疏解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建构香港的执政联盟体制机制.
国际标准、香港基本法、预选式提名、行政主导、执政联盟
DF29(国家法、宪法)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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