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06
非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优惠待遇的宪法界限——兼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目标
我国一些非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与民族自治地方同等或类似的自治权现象,具有违宪嫌疑.非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跃升至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与后者享有同等权力;其享有的民族优惠待遇具有一定的宪法界限.地方人大或政府赋予非民族自治地方以自治权内容的民族优惠待遇,源于对自治权受惠性质的普遍认同,以及对自治权不是一项专属性权力的理解.这也揭示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同于国际社会的地方自治权,它除了自治之外还有“受惠”性质,且没有从我国统一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独立出来,不是一种排他性权力.现阶段自治权重在受惠,“自治”弱之.于此相应,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级发展目标是实现民族繁荣,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核心发展目标是民族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非民族自治地方、改制市、少数民族居住区、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待遇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宪法模式研究”13CFX019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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