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0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
应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两方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内涵,从实质上来说,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有着相同的本质特征;从形式上来说,应当尽快出台有关认定未公开信息范围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因职务便利而获取来公开信息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间接正犯,“他人”是该罪的从犯(帮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公开信息、间接正犯、从犯、法定量刑幅度
DF623(刑法)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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