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03
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
现行破产法对债权调查和确认制度重视不够,在文本中将其归入债权申报一章.事实上,债权申报、债权调查和债权确认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三个独立的程序性制度,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债权调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的查证;债权确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债权额,该债权额将作为破产分配的根据.债权调查不是债权确认的附属制度,其独立性地位应当为立法肯定并加以完善.在准确把握三项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需要在把求偿权申报改为追偿权申报、增加延展申报、明确破产调查人法律地位、完善债权等质化等方面对我国破产法规则作出改进和补充.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确认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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