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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02

完善我国破产保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用
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不同,其目的在于维护并实现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现阶段,我国破产保护制度实践面临案件数量少、审理期限长、危机投资者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影响破产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的因素包括破产申请的动力不足、政府及法院的态度消极、管理人的执业能力有限等方面.我国《企业破产法》应设置合理的破产界限,设立破产重整的“债务人管理为原则,管理人接管为例外”的规则,以鼓励当事人提起破产申请制度;引入“预重整制度”,以完善我国破产保护制度,促进该制度的价值有效发挥.

破产保护、破产界限、破产重整、经管债务人、预重整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东芬兰大学基金会-中国访问教授项目”University of Eastern Finland Joensuu Foundation-Chinese Visiting Professor Programme,503010/65351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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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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