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1.009
被滥用的"滥用职权"——行政判决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语义扩张及其成因
学界通说认为,1989年通过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审查标准,其涵义是滥用裁量权.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上刊载的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采纳这一学理观点.在法定职权、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程序要件的判定中,法官普遍使用了滥用职权标准.甚至在不少案件中,法官还将其泛化理解为"违法".滥用职权标准之所以会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根源在于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它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中的其他审查标准之间的划分标准并不同一;另一方面,"滥用职权"的规范涵义又极易与其日常涵义发生混同.为克服上述缺陷,应将滥用职权标准修改为"滥用裁量权".
行政判决、司法审查标准、滥用职权、行政职权、滥用裁量权
DF74(诉讼法)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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