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15.01.004

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死刑剥离——进一步削减死刑适用罪名的可行方案

引用
我国进一步削减死刑适用,可以遵循死刑的直接废止和将相关死刑罪名中的死刑剥离并移转至其他死刑罪名之下两条路径.目前,暂时保留对制售假药、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的死刑适用是一种无奈的现实选择,基于死刑废止进程中非暴力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优先性,建议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剥离出来.具体而言,通过刑事立法技术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名的死刑适用移转至故意杀人罪,如此,既可以暂时保留民众希望的死刑威慑,又可以实现削减死刑适用罪名的实际效果.这一路径选择在学理上符合间接故意形态下故意杀人罪之构成要件,也迎合了逐步将死刑罪名移转至故意杀人罪的阶段性死刑政策目标.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逐步削减死刑、死刑剥离、刑事政策

DF623(刑法)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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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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