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14
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
专利无效判断上的“双轨制构造”在我国日益显现出侵权判断迟延与无效手续繁琐的弊端.司法实践以“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中止”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扩大性适用”等手段试图对此予以缓解,却造成了上述三种途径在适用上的各种矛盾.在积极探索侵权判断法院的集中化与专业化的同时,我国逐步实现了对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功能替代,因此应该考虑在侵权诉讼中导入侵权诉讼无效抗辩的限缩性适用.
无效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双轨制、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无效理论
DF523.2(民法)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