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4.12.010
立法规划之淡化与反思
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立法规划、立法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建议
DF23(国家法、宪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12BFX001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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